字体
关灯
上一页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章

第473章 提问(2/2)

想问王律师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搜索到的各地相似案情的判决都多多少少的有些区别,甚至有的判决内容相互矛盾。

以您的经验来看,是不是需要高层立法统一下裁判规则?”学生问道。

“其实在执业之初,我与你有同样的困惑,都统一了裁判标准不好吗?!但是后来我发现,劳动法这块还真不好这么做。

全国有那么多的省份,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致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劳动法是一部社会法,不同于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它本身除了作为裁判的标准外,还有社会劳动关系的调节作用。

它的特点就决定了它的多样性,而且必须植根于本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地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以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规定,甚至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各地可以根据实践自行解释,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一。

另外一个原因是与国家的经济环境有关,劳动法制定之初就是偏向弱势群体,也就是偏向劳动者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高教授是这样吧?!”王川转头看向高教授。
本章已完成!
上一页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