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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2)

注1

蒙古初行交钞

(窝阔台汗八年(1236)初,蒙古汉人官员于元向窝阔台建议印发交钞。中书令耶律楚材指出,金章宗时曾开始印发交钞与钱一并使用,但主管官司以宋朝出钞为利、收钞(兑换)为讳,到后来要万贯钞才能换得一饼,民力困竭,国用匮乏,应当引以为鉴,现在要发行交钞,以不过万锭为宜。窝阔台采纳这个建议,决定印造交钞,以通贸易。不超过万锭,以银为钞本。)

注2

丙申更定税制

窝阔台汗八年(1236),“乙未籍户”完成后,蒙古重新制定赋税制度。一些大臣主张“以丁为户”,即按丁征税,耶律楚材表示反对。大臣们质问,我朝和西域诸国都是按丁征税,岂能抛弃大朝之法而从亡国之制?耶律楚材回答说:自古以来zha有中原的王朝,都没有以丁为征税对象,如果一定要实行按丁征税,百姓交了一年赋税后,就会逃散。窝阔台综合双方意见,确定以地、户、丁为对象征税。新税法由耶律楚材主持制定。主要项目有:一、税粮,分地税、丁税两种。地税上田每亩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半,水田五升。丁税每丁纳粟一石,驱丁五斗,新户丁、驱各减半,老幼不征。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工匠、僧、道等纳地税,官吏、商贾纳丁税。二、科差,当时确定的只有丝料,分封给诸王、贵族和功臣的民户即投下户,每二户出丝一斤交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交给诸王、贵族和功臣即投下。合计每户共纳十一两二钱。属于政府的民户也按比数交纳,全归政府。三、诸课,定商税三十分之一,盐价每一两银四十斤,其他项目仍旧。丙申更定税制后,蒙古在中原地区的赋税体系基本上确立。

注3

蒙古施行按二五户丝制

窝阔台汗八年(1236),大规模清查户口工作完成后,窝阔台按成吉思汗约定的原则,把中原诸州土地民户分赐诸王、贵族和功臣,让他们各治其地,自征其民。耶律楚材认为这种办法不利于大汗集权和对中原的统治,提醒窝阔台:裂土分民,容易使朝廷和宗亲大臣之间产生嫌隙,不如多赐与金帛,也足以体现朝廷对诸王大臣的恩典。窝阔台感到为难,以为已经允许,不便停止。于是耶律楚材献计:各州设置官吏,必须由朝廷任命,除常赋外,不许各投下擅自征敛。窝阔台采纳了这个建议,当年制定新税法,规定:分民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投下。一般民户也如数交纳,输于政府。并规定各投下除应得的五户丝外,不得私自征敛,由朝廷统一设官征收。五户丝是投下的常赋,朝廷以此换取对地方的直接控制权力。蒙哥时,将丝额增加一倍,每二户出丝二斤输于官,每五户出丝二斤输于投下。忽必烈即位后,鉴于诸位投下直接差人去征取五户丝,流弊极大,下令全部由朝廷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各投下每年差人到中书省验数支取。

注4

蒙古设编修所、经籍所

窝阔台即位后,在耶律楚材等儒士的影响下,逐渐重视任用汉人儒者,注意吸收保存汉文化。八年(1236)八月,批准耶律楚材的提议,在燕京设立编修所,在平阳设立经籍所,召用亡金名儒梁陟充长官,王万庆、赵著为副长官,负责组织人员,编集经史,保存典籍。

注5

蒙(元)括工匠

蒙古崛兴于漠北草原,长于游牧,疏于工艺,因而他们征战中注意搜罗各色工匠艺人。按成吉思汗的命令,凡进行抵抗的城邑,攻陷后,只有工匠艺人得免于死。他们被俘至漠北,为蒙古人制作武器和日用品。为了多俘工匠,还把俘虏工匠之多少作为奖励军功的一项条件,因此,每次战争后,将士报功常称俘虏工匠若干。蒙古在西征、攻金灭夏和对宋战争中,都俘获了大批的各族工匠。由于对工匠另眼相待,不少居民则冒充工匠以求免祸。俘虏的工匠不能满足需要,便在征服地区括取工匠,或集中到漠北,或就地设官管理。成吉思汗时,已开始括匠造作。窝阔台、蒙哥时代,在北方几次籍户,把工匠清理出来,列入专门户籍。忽必烈平定江南,又在江南括匠。至元十二年(1275)在江南括匠三十万户,十六年(1279)又括四十二万,到至元二十四年(1287),还在下令括取江南诸路工匠。政府括匠的同时,诸王投下也收罗工攻。匠户集中在各类局院中服役,子孙世袭。官匠由政府供给口粮,免除科差,元初还免当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因此,有的民户为免避差役之累,乐于投属匠籍。元朝统一后,政府设置的局、院遍布全国各地,官府所领匠户估计达三十--四十万以上。隶属诸王投下的匠户也为数不少。

注6

刮碟——土语方言。

“刮碟”是云贵川地区比较通行的民间方言,意指乞丐、流浪者。“刮碟”这个词比较通俗解释是:用碟子吃东西,吃完了之后用手指“刮”取残渣或用舌头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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