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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章 财政(2/3)

的矿山、林地,以及沿海渔业,也为政府获取收入近千万元,成为政府收入当中不可忽视的贡献力量。

不过,这一块收入却不太稳定,盖因,并不是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种植园主和矿山投资者涌入到上述领域。

况且,要想卖地,那最起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得投入一笔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先期开发,否则,山高林密、遍布毒虫猛兽,又无道路和港口,鬼才跑来买地。

所以,往往卖地的费用在国库的账上转了一圈后,转头又投入到新的一轮地方建设上来,年度结余的有限。

嗯,除非来一波后世那种波澜壮阔的房地产,说不定能给政府带来大量的财政资金。

说到国有资产收益,那自然是政府控股和参股的大型贸易商社和工矿企业,诸如印度商社、孟加拉商社、南洋商社、大齐重工、建业造船厂、大兴造船厂、大齐帝国银行、汉洲工商联合银行、汉洲联合保险公司、帝国储备粮油总商社等数十家巨无霸企业,它们每年上缴的利润及分红高达数千万元,贡献了政府财政收入的近四成。

当然,政府控股和参股的大型工矿企业也不都是能盈利的,如中央铁路、西部铁路、南方铁路、香江煤矿、郢州煤焦化厂、建业钢铁厂、临海钢铁厂等重型工业企业,因为经营性和政策性原因,利润就非常单薄,甚至承担了大量亏损,需要财政额外拨款加以维持。

总的来说,这些政府控股和参股的大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支柱作用。

至于其他收入,则包括战争期间的海军私掠收入、敌国财产征收、战争赔款、以及政府罚没收入。

例如,此次齐英战争期间,齐国海军捕获了大量的英格兰商船和渔船,除了部分被海军直接折价发卖给齐国商人,以补充日常物资需求外,大部分则通过第三国商人,简单地改头换面,以拍卖的形式获取相应的金银和物资。

齐国海军在相继攻入佛得角群岛、马德拉斯群岛以及威尼斯、马耳他时,以敌对国的名义,大肆征缴当地政府和民间财富。

另外,齐国还占领了葡属第乌、达曼,葡属莫桑比克、葡属安哥拉,以及葡属几内亚等诸多葡萄牙殖民领地,按照战时原则,当地葡萄牙殖民政府和商人的财产也都以战利品的形式,被齐国所征收。

粗略估算,齐国在近三年的战争过程中,拢共缴获了“战利品”价值高达两三百多万元,虽然不能覆盖整个战争成本,但对于政府财政收入却是一个不小的补充。

其他收入中还有一种类型,即政府罚没收入。

主要包括对被各级大理寺或军事法庭宣判有罪的国民和军人的罚款、财产没收;违法或违规商社和工矿企业的行政罚款收入;其他形式的罚款收入。

最后一个,就是日益增长的各类税收,差不多占了整体财政收入的四成多,而且潜力巨大。

齐国发展了这么多年,很多以前没有征收的税、很多以前没有明文法规应缴纳的税,基本上都已经一一厘清,并被列为征收项,在国内各个城镇派员进行收缴,以支撑整个中央财政。

在诸多税种中,最重要的当属所得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所得税征收对象是国内各大国有、私营企业以及个体户,每年征收一次,实行的是固定比例的税收制度,即所得总额乘以一个确定的税率。

目前齐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每年三月由税务稽查人员对商社或工矿企业进行经营核定,确定税款后,解送税务总司于各地银行账户。

不过,这一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那就是无论商社或工矿企业处于何种经营状况,都要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款,对在某些年份亏损的企业来说,无法减轻其的负担。

但对于没有实现电子化和税务系统化的18世纪,你让纯手工核查的齐国税务人员如何能区分那些商社是盈利的,哪些商社是出现巨额亏损的。

你这个商社既然处于经营之中,并且还有各项流水出入,那大抵是盈利的。

嗯,有点简单粗暴。

不过,正因为此,商社所得税征收过程极为困难,也是逃税和避税的重灾区,让齐国税务稽核人员疲于应对。

在所得税中,还有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所得税,以差别税率对不同国民收入所得征收税款。这个税种早在汉兴四年(1674年)便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成为世界上最早征收个税的国家(英国征收个税开始于1799年)。

其实如果较真的话,汉武帝其实才是推行个人所得税的鼻祖。公元前119年,为增加财政收入,武帝开始推行“算缗”政策。“算缗”政策算是华夏历史上税收政策的最早模式,也是中国实行财产公开的最早源头。

而营业税,在世界财政发展过程中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早在宋明时期,门摊、课铁,以及铺间房税等税,皆属于营业税性质。

而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政府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始准营业,称为许可金,亦为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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