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上一页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页

宗法制与郡县制下的中国(2/6)

原始社会部落时期的延续,王族是实力最强的一个部落,诸侯其次。但又和部落联盟不同的是,各宗族之间,也即王族和诸侯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等级区分,明示着上下尊卑。[6]

很显然三代的行政权力由王族和诸侯们共享。但是由于疆域的拓展,甚至于区区一个诸侯国的领域也远远大于部落时期的一个部落联盟。[7]此时的诸侯们,自然不可能再去像原始社会的部落首领们一样“事必躬亲”,于是便只能选择可靠地人替他们管理疆域上的大小事务,这一类人便是“臣子”。当然,此时的“臣子”们还只能算是各诸侯的“家奴”,事实上最初的“臣子”相当一部分都是诸侯本宗族内的,和诸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这样一群人自然也就只对本诸侯本宗族效忠,然后在名义上接受君王的统治,和其他诸侯的臣子们互不统属,地位是一样的。

从此,统治模式便由原始社会的首领、民众两层转变为君、臣、民三层,“臣子”这一举足轻重的阶层从此登上历史舞台。

宗法制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准则是大宗和小宗之间的区分、内核是父系家长制、并且严格遵从尊卑长幼之间的关系。殷商时期,宗法制已经开始形成一些雏形,这是因为统治阶级需要用之来巩固奴隶制度,而从原始社会的父权家长制度变化而来的以家族为中心的政治权力和家族权力紧密联合的政治制度—宗法制的确立却要等到西周这个统一的奴隶制王朝正式确立的时候。

而分封制便是在宗族这一社会统治的基础组织长期事实的存在的基础上,君王为了获取诸侯们对其最高统治地位的拥护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种妥协与交换。即君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而这些土地很有可能早已长期处于诸侯所在宗族的治理下,换取他们在名义上接受君王统治,并约定向君王朝贡和共同出兵作战等义务。

正是由于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存在,三代时期的行政权力便由君王所在的王族和诸侯们的宗族在各自的封地上分别行使着。s

分封制的实质其实就是奴隶主**制度下的分权制度,这种制度下的诸侯们在自己的封地上享有绝对的权力,更可怕的是这种权力又是世袭的,绝对的权力加上世袭的统治,各诸侯国内必然会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加上小农经济的社会中,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诸侯们的财富主要来源于土地和在土地上耕作的农民,于是乎,源于对财富积累的原始**,诸侯们必然会想方设法的获取更多的土地和人口。而更多的人口增加也必然要求更多的土地,在生产力水平没有大幅提高的情况下,人类所能开发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当诸侯们不断地开发新的土地时,原来存在于各诸侯国之间的无人地带逐渐消失,各诸侯国的领地逐渐接壤,于是乎,摩擦和冲突也就随之而来。对于人口和土地的渴望促使着诸侯们不断的发动对外战争,长达五百多年的春秋战国时期由此开始。

(二)秦汉时期的郡县制和三公九卿制

“春秋无义战”,长期的战乱使广大民众痛苦不堪,无不盼望过上安定和平的日子,于是,以结束战乱、保障太平,用统一取代割据的社会需要便随之产生了。

当时的秦国经商鞅变法之后,拥有最先进的政治制度,最强盛的军队,最主要的是新兴封建地主阶级在变法中得以壮大,他们迫切期望能够发动对外战争去掠夺更多的土地,而旧有的奴隶主贵族们也希望在对外战争中获取军功来巩固自身地位。统治阶层渴望将统治权由秦国一地延伸到全国,中下层民众渴望获取军功来提高社会地位。正所谓“上下同欲者胜”,最终在秦王嬴政领导下扫灭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随后,秦始皇以超常的政治智慧,大胆突破“周公之礼”的执政理念,在地方上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在中央则推行三公九卿制,用以掌管国家权力。而“汉承秦制”,大汉王朝大体上沿袭了秦的政治体制。行政权力借由这两种政治体制来行使。

郡县制,指在中央实行集权的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总称。春秋时一些诸侯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郡县制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于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到战国时期,这种制度逐渐被各强国采用。郡县制最早起源于楚国,但是直到秦朝才开始在全国境内推行郡县制。[8]

秦代全国的郡共有三十六个,后来又增加到四十八个,且有一千个左右个县,平均下来每一个郡就要管理约二十多个县。中央只负责管理四十八个郡,再由郡来管理下属的县,政府的管理链条不长,中央对郡、郡对县都可以进行有效管理,哪怕是在信息传递不畅、交通不便的古代,也能清楚明确的传达中央的政令,行政效率空前提高。中央下达行政命令到郡一级,郡再下达到县,由中央来总揽全局行使决策权,地方郡县上官员则负责具体去执行。[9]

而中央的行政权力则掌握在皇帝和三公九卿手中,秦、汉两朝都是大一统的王朝,其疆域比之夏商周三朝要大许多,除了用郡县制划分地域,在地方上分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页